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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教育局2016营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来源:营口市教育局 2016-4-20 17:43:16

 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初中:
为做好2016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合理划定学区
(一)根据我市实际,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单校划片”原则,在充分考虑属地城区内学校布局、学校规模、生源分布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合理划定区域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范围。学区范围划定后,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区范围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论证。
(二)农村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营口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指导意见》(营政办发〔2013〕24号)精神,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
二、依法招生,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持有我市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本人身份证,向居住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四)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办法按营口军分区政治部、营口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营军政发〔2013〕1号)执行。
三、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实行阳光公平分班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学区招生,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严禁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营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营教发〔2016〕20号),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组织小学、初中新生信息录入工作,规范学生流动。学生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生学籍确需在市(县)区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通过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五、几点要求
(一)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认真制定本地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包括新生分班)实施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严禁违规招生,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新一年级分班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学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开展“致家长一封信”等活动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深入、细致解读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分班政策,让学生家长知晓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确保招生分班工作平稳顺利。

附件:
1、营口市市直初中招生及新生分班办法
2、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招生办法


营口市教育局         
2016年3月29日       
营口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拟文
营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1
营口市市直初中招生及新生分班办法

一、市直初中招生工作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初中招生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含面试),要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2.坚持“单校划片”原则。根据实际,市教育局充分考虑城区内学校布局、学校规模、生源分布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和生源分配相对均衡配置原则,依据街道、路段等,为每一所初中划定相应学区。市直各初中学区严格按照《2016年营口市市直初中学区调整方案》执行。
3.坚持户籍、居住地“双统一、双对照”的原则(户口簿与房产证必须为同一地址)。市教育局为应届小学毕业生分配新入初中学校时,要求学生必须与其父母同户籍(户主为学生父亲或母亲)、同居住地(房产证持有人为学生父亲或母亲)。根据我市实际,暂不对学生家长迁移户籍、购置住宅提出时限要求。如学生家庭户口簿和房产证不在同一地址,市教育局将视市内初中生源分布实际情况为学生分配新入初中学校。
4. 坚持不得跨学区招生的原则。凡擅自跨学区入校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注册学籍。市直初中新生一经分班、建立完毕学籍不得到其它学校借读,各市直初中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特殊情况须报市教育局备案。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取消借读学生报考营口市高级中学和辽宁省实验中学营口分校资格。
(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安置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5〕41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市区内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权益,凡在站前区、西市区具有个人住宅(以房产证为准)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入学可依据其提供的房产证按照所在学区分配初中;在站前区、西市区不具有个人住宅(以房产证为准)的农村户籍学生以及具有个人住宅(以房产证为准)的外地城镇户籍学生,市教育局依据其现住址,就近指定安排其到营口市第六初级中学、第九初级中学、第十一初级中学、第十六初级中学就读。
(三)市区内动迁户子女就学安排意见
已安置的动迁户子女,市教育局依据统一地址的户口簿、房产证(进户通知单)、电费单及水费单等安排其就学。原地回迁尚未安置的动迁户子女,市教育局依据原地回迁安置协议、户口簿等安排其在原户籍对应学区就学。
(四)招生办法和时间安排
1.市直各初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市内两区教文体局负责组织各小学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要求格式(另发)输入毕业学生的相关信息,经认真核定、填报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依据学生提供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原件及近3个月电费单、水费单等信息进行审核并统一向市直各初中分配新生。因贷款购房而无房产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中的“办证联”、贷款合同等原件。
市教育局审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未在市内两区小学就读且未被其它初中录取的及需特殊情况说明的应届毕业生,须由其父母持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原件、电费单及水费单、毕业证(毕业档案)、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号等,于7月8日、7月9日到站前区益民小学和7月10日、7月11日到西市区启文小学办理入学通知书。已被其它初中录取的新生须办理转学。
3.初中新生须于7月16日持市教育局下发的营口市初中招生入学通知书、户口簿(或居住证)到分配学校报到。
4.凡因故未分配及从外地转入的新生,须持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原件、电费单及水费单、毕业证(毕业档案)、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号等,于9月2日到营口市第九初级中学办理入学手续。
二、市直初中新生分班工作
(一)均衡配备师资。市直各初中在配置初一年级各班师资时,要充分考虑本学校初一年级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做到老、中、青教师相结合,普通教师与骨干教师相结合,学科力量强弱相结合,合理、均衡、有效地分配师资。各初中在配置初一年级各班班主任时严禁一名班主任管理两个及以上班级。各初中初一年级班主任、科任教师人选及师资配备方案须由校分班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并于7月18日前将师资配备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
(二)严格分班程序。市教育局新生分班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成员共同核对新生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成绩),录入微机。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和各初中指派的微机操作人员使用微机操作分班程序,遵循按班级数等分学生、各班男女生比例相同、各班学生成绩总分基本相同的指令,当场生成新一年各班级学生花名册,并打印出各班级学生花名册,密封。各初中校长主持各班主任抽取序号1—N,各班主任随即按照抽取的序号顺序抽取信封,即该班主任所任班级的学生花名册。抽取结束后,立即在学生花名册上注明班级序号、班主任姓名,并张榜公布。同时将分班结果(包括班主任姓名、所任班级学生花名册)打印3份,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纪检监察科和学校各保留1份。
凡晚报到或新学期开学后转入的学生,在家长为其办理入学手续时,由市教育局分配到学生人数较少的班级,同时避开社会关注的班级。
(三)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市直初中分班工作的督导检查。新学期开学后,市教育局对各学校分班工作核实检查。对未按照市教育局规定执行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按照规范办学规定严肃处理。
(四)日程安排
日期 时间 学校
2016年7月21日 8:30—9:00 十一中
 9:30—10:00 六中
 10:30—11:30 七中
 13:00—13:30 一中
 14:00—14:30 育才中学
 15:00—15:30 雁楠中学
 16:00—16:30 实验中学
2016年7月22日 8:30—9:00 十六中
 9:30—10:00 十七中
 10:30—11:00 九中
各初中按照分班时间表负责通知新生班主任、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保障本校分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
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到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就读:
(一)与父母共同拥有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内户籍(户籍迁入时间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父母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内具有个人住宅(以房产证为准),且学生与父母同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学区按照《2016年营口市市直初中学区调整方案》执行;
(三)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下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子女。
市教育局对违反上述招生条件入校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不予注册学籍。
二、招生办法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的招生工作。营口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审核和学籍管理。站前区、西市区教文体局负责组织各小学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要求格式(另发)输入毕业学生的相关信息,经认真核定、填报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社会事业发展局依据学生提供的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下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工作证明及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工资证明、备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进行审核向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营口分校分配新生。
未在市内两区小学就读且未被其它初中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须由其父母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毕业证(毕业档案)、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号等,于7月10日、7月11日到西市区启文小学办理入学通知书。已被外省、市录取的新生须办理转学。
因贷款购房等原因而无房产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中的“办证联”、贷款合同等原件。
新生分班办法参照市直初中分班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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